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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砌筑合同

建筑砌筑合同


建筑砌筑合同

编号:

分包工程:

施工地址:

发 包 方:

分 包 方: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公司统一文本】

墙体砌筑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建筑施工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分包内容:

1、该单位工程、楼层图纸范围内砼空心砌块、多孔粘土砖及实心粘土砖的砌筑工程。

1) 乙方自备一切使用工具、运输工具(垂直运输机械由甲方提供),加班的照明设施和自身的安全防护设施全部自理。

2)按甲方的限额进行领料并按配合比进行砂浆搅拌。

3) 圈梁、过梁、构造柱、门窗洞口砼预制块,砌块的切割制作、防水梁的支模及浇筑、钢筋安放绑扎。

4) 砌筑用材料的场内运输及搬运工作。砌筑工作场地及搅拌场地的清理工作。新砖到场的淋水及工作面的湿润工作,砌筑后的砌体养护工作。

5)自检交接、清扫场地。清理:包括清理搅拌机及拌料场地、楼内残灰、残渣、落地灰、碎砖等;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各工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现场检验。

6)包括图纸范围内所有砌体结构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分包方式:

甲方提供以上承包内容所需的主要砌筑用材料,乙方提供完成以上承包内容所需的工具、机具(砂浆转运斗车除外),零星材料,辅助材料。以包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的一次性包干单价的方式进行分包。

第三条 合同工期:

本工程从合同鉴定之日起,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及分包单位延误的工作时间在内。

第四条 分包单价:

1、甲方将本项目墙体砌筑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工程量按实际砌筑方量计算。

1)标准层高三点六米部分,粘土多孔砖及实心砖砌筑按/m3,砼空心砌块砌筑按 元/ m3,层高大于三点六米部分,粘土多孔砖及实心砖砌筑按 元/ m3 (其中地下室/ m3)。赶工、返工及其他任何情况均不另行计价,所有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均含在此单价内。

2)按实际发生测量计算砌筑方量,根据施工预结算规则扣除所有相关洞口工程量,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拆改变更部分根据甲方与业主的确认工程量另行计算。

具体单价见附件1:实物量单价表。

对分包单价的明确: 单价均含现场施工所用的辅材、机具等;单价确定后不随任何文件或市场环境而调整 。

第五条 提供作业人员:乙方根据工程需要,提供作业人员共 人。

第六条 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注: 本工程无预付款。

1、价款的结算:

1)根据乙方在施工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合同约定的分包单价,经甲方劳资员根据施工任务书出具结算单,项目统计员、项目经济师、项目经理签字齐全并报分公司人力资源科、审计科、主任经济师审核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结算入账手续。其他人员签字的任何凭据都不作为结算依据。

2)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必须有乙方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乙方委托的代理人没有签字确认的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为准。

2、结算时间:

按月进行结算:定为每月的 号。

3、价款的支付:

1)费用结算后,乙方向甲方出据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在建设单位付款正常条件下,甲方按月进度结算额的 % 经银行转账形式拨付给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付至 %。

2)工程竣工后留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全额返还。

第七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变施工。

2、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标准:合格 。

3、具体质量要求:

1)施工质量必须符合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图纸、甲方施工技术交底的要求,如验收不合格,必须无条件返工,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结算时视甲方损失大小按5%作为违约处罚金;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业主、监理单位下发的一切罚金均由乙方承担。

2)砌筑施工必须样板引路,先砌筑样板墙,经甲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大面积施工。样板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大面积施工质量验收两次不合格的,不按照要求整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根据情况乙方支付甲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费用的5%作为违约赔偿金。

3)新砌墙体垂直,砌体水平面一致,接缝均匀整齐,加气砼砌块砌筑时为避免墙体开裂应重点控制竖缝的饱满度,砌筑时必须排底,对大于200mm的砌块,必须全部砌筑到墙体并且不能集中砌筑在同一道墙,砌筑完成一层工完场清

后通知甲方质检部门组织进度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通知乙方下一步的楼层位置,如质量不合格或工完场不清,甲方有权在乙方整改完成之前不通知下一步工作量,相应的停工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未通知下一步工作量乙方私自施工的不计任何费用。

4)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为控制砌体的平整度和标高,纵横墙、内外墙交接处直线段每5米处必须设置皮数杆;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内外墙灰缝不得出现透亮和瞎缝现象,砂浆饱满度必须达到90%以上;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

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砼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模板支立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锯沫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

5)注意成品保护,派有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进行补烂、修复、处理砌筑工程当中的质量通病。

6)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做到自检、组检、交接检查人员名单上墙,严格控制砌筑质量。

7)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满足施工要求,工程进度必须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支付给甲方1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直接从人工费中扣除。

八条 安全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乙方使用的各类机械、脚手架及防护设施,应由甲方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时,持有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方可操作。

3费用由乙方承担。

2、伤亡事故处理: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应尽力抢救伤者,同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鉴于乙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由乙方所聘用的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农民工等)与乙方形成劳动关系,与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致使财产、人员伤亡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政府及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承担了该项损失赔偿,则视为甲方替代乙方履行,甲方替代乙方对外承担了上述损害赔偿后,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九条 环境控制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对产生的扬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有害气休、污水等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 机具设备供应

1、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搅拌机、垂直物料提升机、四轮农用车 。

2、由乙方自备的工具为:

广线、安全帽、安全带、靠尺、线坠子、灯线、灯泡、等。

3、乙方自备的工具须自带入现场,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甲方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4、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甲方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双方义务

1、甲方

1)对乙方进驻甲方施工现场的人员及时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消防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提供乙方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向乙方驻工地代表做施工技术、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节约等文字交底,提供生产必需的材料。如因乙方

驻工地代表未履行应尽义务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3)负责安排好乙方人员的连续生产,避免停工、窝工现象发生。若不能保证连续生产,应出据相应的文字材料同意乙方人员或部分工种在其他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调剂。

4)为乙方工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条件,食宿费用自理。将乙方纳入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5)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内容,监督乙方工人工资的发放。

6)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的义务,将实际发生的停工、窝工及零星用工按协议要求列入结算。

2、乙方

1)应与其提供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施工省、市要求必备的证件,并将工人按甲方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备案,现场工人不允许用当地及附近村民。

2)保证其队伍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变更注册人员,要在进场文字通知甲方,否则后果自负。确保安全、质量目标,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服从甲方统一调动、安排。当甲方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将人员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的人员向甲方出据书面通知。

3)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应折价赔偿。

4)对其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教育。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乙方应每月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并每月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工资支付表。

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为所属施工人员、施工财产购买相关保险,并将所买的人身保险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甲方劳资部门。如乙方未给乙方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甲方将从结算款中扣除,代其购买。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作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因自身看守不当造成

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

1)由于安排任务或材料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双方现场洽商做好记录,作为结算凭证。

2)任务不足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3)由于甲方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可终止合同,其工料损失由乙方负担,结算时按情况扣除全部损失费用。因乙方驻工地代表未向其工人交底或交底不清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2)施工过程中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甲方可通知乙方在 2日内出示书面答复材料,乙方未书面答复,甲方有权拒付其未结算的价款费用、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3)进场人员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乙方自负),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时,本合同允许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如国家政策性调整致使合同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双方协商解决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乙方 为派驻工地的代表,负责日常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分包工程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列入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补充条款:

1、在麦收、秋收等需要正常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必须保证足够的作业人数和施工能力,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追加费用。

2、乙方施工人员的来回工地路途费用由自己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施工,做好文明施工。如若不能够满足合同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另外出现材料清理,拆模运输等用工费用将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4、乙方不得以资金暂时不到位等问题而停工或罢工等恶性事件,如若发生,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5、周转工具实行领退料制度,其他按《周转工具管理协议》执行。

6、工程重复运输费用及因质量原因重复用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合同订立后,不能再行追加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合同中已包含一切的风险。

甲 方 签 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分公司主任经济师审批: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 实物量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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