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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国企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国企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国企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谈话对象: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 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 廉政谈话应根据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一)宣传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二)进行党风党纪党性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三)增强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意识;

(四)联系违纪案例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警示教育;

(五)需要告诫被谈话者注意的有关问题及要求;

(六)其他有关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

八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九条 对科级以下党员、骨干的廉政谈话,由各部门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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