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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县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典型材料

乡县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典型材料

  科学谋划 严格程序 稳妥推进

  深入扎实开展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乡县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典型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X〔2019〕12号)、《关于印发<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X〔2019〕3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理顺乡镇站所管理关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XX县选取XX乡为首批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理顺机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基本情况

XX乡共有XX个站所,XXXX人。其中,由上级行业部门条管的站所有XX个,XX人(派出所、司法所、供电所、信用社、电信所、邮政所);由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站所XX个,XX人(林业站、广播站、农技站、农机站、畜牧兽医站、水管所、农经站);由乡镇直接管理的站所有XX个,XX人(财政所、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文化站、劳动保障事务所)。此次乡镇站所机构改革涉及农机站、农技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广播站XX个站所,整体划转XX名干部到XXX乡政府管理。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夯实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基础。

一是坚持试点先行。根据2019年印发的《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重点,按照完善综合服务能力、健全“三农”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整合事业站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县直部门延伸到乡镇的机构、涉农站所原则上都要下放的总体要求,以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乡镇“七站八所”管理关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确定XX县XXX乡作为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试点,改革先从XXX乡农机站、农技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广播站5个涉农站所开始,通过试点引路,形成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高质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引路带动全县深化改革有序开展并向纵深推进。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改革涉及站所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为成员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试点具体工作,及时分析查找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原因,拿出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成果。

三是研究制定方案。印发了《关于XX县乡(镇)机构改革人事调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XX县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骤。自2019年8月起,分为调查摸底、组织实施和总结完善3个阶段。目前,改革试点各阶段工作已初步完成。

(二)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方法,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明确职责权限。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划分县直主管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和管理权,明确了改革后5个站所以乡镇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把站所的“工作管理权”、“人事调配权”、“考核评议权”下放到乡镇,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站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扩大乡镇对基层站所的理事权力,进一步调动站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便于让乡镇政府充分发挥好服务“三农”的作用。

二是科学划转人员。改革涉及站所人员的划转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坚持“大稳定、小调控”和确保编制机构总量不增加的原则,参照2018年各单位上报工作人员实名制录入情况进行。同时,也结合各业务主管单位实际工作情况调整人员。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在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让涉及人员人人知晓,公示无异议,确保人心稳定。

三是严格资产移交。由涉及改革的站所上级主管部门对站所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进行清查、登记后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审计部门评估,然后由调拨单位向主管县领导和财政局申请批准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目前,5个乡镇站所价值XXX万元的车辆、土地、房屋、办公设备等已经全部移交乡镇。

(三)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改革后乡镇站所平稳运行。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改革后站所的管理,制定出台了《XX县乡镇站所干部管理办法(试行)》《XX县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对改革后站所干部的日常管理、人事调配、经费保障、考核评议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调动站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为了保证改革后乡镇站所职责、任务不变,人员力量不减,《乡镇站所干部管理办法》规定,站所人员划转乡镇后,原则上不得混岗,仍从事原岗位工作,严禁县直机关从乡镇站所借调(抽调)人员。

二是保证人员经费。为明确站所人员待遇及工作经费,XX县印发了《关于将XXX乡农技推广站 农机站 林业站 畜牧兽医站 广播站整体划转XXX乡政府管理的通知》,规定以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之前退休的乡镇站所人员工资、津补贴发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原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之后退休的乡镇站所人员工资、津补贴发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乡镇负责。乡镇站所人员工资、津补贴、办公经费列入乡镇年度经费预算。同时,由县直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嫁给乡镇,确需乡镇站所牵头或协助完成的工作,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利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为站所今后正常运转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是强化资产监管。为了减少县直业务主管局担忧站所资产划归乡镇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乡镇政府担心县直业务主管局不把站所资产完全划转的顾虑,XX县专门制定了《XX县乡镇站所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明确遵循站所资产划转前后保持一致的原则,同时,加强划转后乡镇站所资产的监管。由涉及改革的站所上级主管部门对站所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先行自查、登记造册后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审计部门评估后,通过县财政、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乡镇三方共同清查、盘点站所资产,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三、几点体会

XXX乡站所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总结了一些粗浅的经验和体会。

一是统筹兼顾是前提。乡镇机构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是其中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为此,我们以XX省党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和《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为总纲,在谋划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不仅仅局限于XXX一个乡镇的改革,而是立足全县,通盘考虑其他乡镇的站所机构改革;同时,也不仅仅局限于站所机构改革,而是以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全面谋划乡镇机构改革。

二是明确管理权限是基础。现行的乡镇站所管理体制分为上级部门垂管、由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和乡镇直接全权管理的三种类型,此次改革涉及的站所主要是5个由乡镇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涉农站所。为了科学界定责权,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我们通过改革试点,明确了乡镇具有站所的“工作管理权”、“人事调配权”、“考核评议权”、“经费申请拨付权”,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站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地解决“乡镇党委政府看得见管不了、上级主管部门管的了看不见”的问题,让乡镇站所充分发挥好服务“三农”的作用。

三是合理划转人员是关键。人员划转是此次改革的重中之重,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也是最复杂、最难做的工作。XX县上个世纪90年代将乡镇站所人员、编制划归县直部门管理后,经过10多年的发展,站所人员的编制数、实有人数和工作岗位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个别干部感觉划归乡镇管理后自己从“城里人”变成了“乡下人”。我们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切实摸清了改革试点乡镇站所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人员顺利划转,我们提出了乡镇站所机构改革人员调整三项原则,即:

一是坚持公开公正,保证干部队伍稳定性;二是坚持充实基层,重心下移,服务三农,保证乡镇站所正常运转;三是坚持集体研究,依规办理,保证不引发新的矛盾,平稳过渡。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为基础,遵循个人意愿,综合考虑个人特长、家庭住址等因素,鼓励年轻干部下基层锻炼,由县直业务主管局牵头,制定人员划转方案,在既保证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力量不受影响,又基本保持乡镇站所队伍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划转站所人员。为了确保每个人的知情权,我们将划转人员名单进行了7天的公示,并对公示期间个别上访干部做了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在确实无争议、无信访苗头的情况下,才为相关人员办理了人事、工资和党组织关系,避免出现人心不稳,干部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能,工作出现脱钩断档的现象。

四是保证正常运转是核心。站所划归乡镇管理前,人员工资、津补贴发放和办公经费由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和拨付。划归乡镇管理后,站所人员工资、津补贴发放和办公经费拨付由乡镇负责。但是,长期以来乡镇站所人员办公经费一直按照每人每年XXXX元的标准拨付,以此次划转人员最少的广播站为例,4个人每年只有XXXX元的办公经费,只能维持正常的办公开支,远远无法保证站所的日常运转和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以往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从项目管理经费中解决,站所划转乡镇后,业务主管部门也就不愿承担这部分费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将XXX乡农技推广站 农机站 林业站 畜牧兽医站 广播站整体划转XXX乡政府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乡镇站所人员工资、津补贴、办公经费列入乡镇预算,由县直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嫁给乡镇,确需乡镇站所牵头或协助完成的工作,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利并提供经费保障,从而基本保证了改革后乡镇站所正常有序的运转。

五是严格资产监管是重点。近年来,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为了改善乡镇站所干部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先后为基层站所配备了车辆、建设了办公业务用房、更新了办公设备,积累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因此,站所资产划拨乡镇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较为担忧的事情,此次划转的5个站所固定资产就达XXXX万元。

为此,我们专门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XX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XX县乡镇站所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乡镇站所资产属国有性质,乡镇只有使用和管理权,不得随意处置、转移、抵押、变卖、租赁,移交至乡镇的国有资产,乡镇不得转卖、抵押,如需租赁使用,租赁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租期不得超过三年。对国有资产管理不严,造成丢失、损坏或擅自出售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将纳入乡镇主要负责人绩效考评范围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XX县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目前已经初步完成,经过近一个月的运转,成效已初步凸显:乡镇对站所的管理更加顺畅,统筹安排工作更加便利;站所干部不再存在“走读”思想、“作客”思想,为农服务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增强;各涉农站所之间协作配合意识更强,形成了服务基层的强大合力。下一步我们在全面推进过程中,将遵循边改革、边运转、边纠正、边总结的原则,争取将“试验田”建成“示范田”,以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成果助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XX省党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纽带,以巩固基层政权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高农业综合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我县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坚持权责一致,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建立符合实际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职能。乡(镇)党委要围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统揽全局的核心领导作用,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社会稳定,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从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做好“三农”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与乡(镇)财政供给能力相协调,与农村社会管理相一致。不同类型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突出本地特色。

2.进一步规范县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不断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和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职能,要赋予相应的事权、财权和人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需要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要分清主次,明确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进一步清理规范面向乡(镇)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和“一票否决”事项,对乡(镇)的检查考核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综合进行,不得将乡(镇)职能以外的事项列入检查考核范围。

3.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县直部门延伸到乡(镇)的机构和涉农站所,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以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功能;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派驻(出)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党(团)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年度考核和干部任免需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

(二)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

综合设置机构是中央和XX省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有利于促进乡(镇)人民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有利于规范行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乡(镇)的特点,因地制宜,综合设置乡(镇)党政机构。

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3—5个综合性办公室,即: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另设立人民武装部。

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人事、文秘、财务、保密、事业站所及派驻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乡(镇)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承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负责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承担日常工作中有关重要信息的搜集、整理归档和上报工作。

党建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承担党委交办的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乡(镇)人武部的协调服务及群团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统计站):负责农业、林业、农机、畜牧、水利、工业(含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规划、管理、服务、协调、统计和监督等工作;负责新农村建设、乡(镇)村规划建设、交通、环境保护、电力、供水等工作;协助做好乡(镇)村防病改水、水利设施建设等工作。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统战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信访及群众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优扶、社会救助、劳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

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组织训练、征兵、国防动员、预备役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人大、纪检委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相关法律、章程设置。

(三)乡(镇)事业站所机构设置

按照完善综合服务能力、健全“三农”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整合事业站所。通过整合优化结构,实现资源重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工作效能和为农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

乡(镇)事业站所要根据管理体制调整情况进行整合,对下放乡(镇)管理的,整合有关涉农站所,设立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整合文化、广播等有关站所,设立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服务中心;整合劳动保障、民政事务等有关站所,设立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整合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设立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整合后,乡(镇)可设立3-5个综合性事业机构,最多不超过5个。为便于工作衔接,原事业站所牌子可暂时保留。设立的综合服务中心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站所人员编制全部划归综合服务中心。

1.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将农技站、农机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归并,主要承担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2.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服务中心:将文化站、广播站归并,主要承担文化、宣传、科技、体育和广播影视管理服务等工作。

3.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将劳动保障、民政事务等有关站所归并,主要承担民政、残疾人保障、劳动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

4.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乡(镇)城管监察分队划入,挂环境保护工作站的牌子,主要承担乡村规划、城乡统筹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5.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各乡(镇)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将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所更名为国土资源管理所,其人员按每乡(镇)不少于2名配备。

6.有条件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单设,对XXX镇、XXX乡等无条件设置的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并,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的牌子。

7.乡(镇)水管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县水利从水库、闸门、干渠到支流均归口XX流域、XX流域和XXX流域管理。

8.乡(镇)社区居委会、农经站和财政所管理体制维持不变。

乡(镇)中小学、卫生院等机构,仍实行以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模式,党、团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上级派驻到乡(镇)的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机构,保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四)严格控制乡(镇)编制和领导职数

按照中央和XX省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总的要求是严格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确保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限额内不突破。乡(镇)编制要严格控制在2005年XX省核定下达的编制总额内,不再增加编制。

精简乡(镇)领导职数。按照XX省党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和整体功能。乡(镇)党委一般由7-11人组成,其中:乡(镇)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4人(其中1名由乡(镇)长兼任,1名兼纪委书记);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4人。乡(镇)人大主席团设主席1名,党委书记兼职人大主席团主席的,可配1名专职副主席;乡(镇)人武部设部长1名。

乡(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可参照乡(镇)公务用车编制数核定,最高不超过5名,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予以保障。

对整合设置的乡(镇)事业机构,要在原有站所事业编制总额内重新核定编制,需要增加编制的,原则由现有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职责任务,动态调整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

对上级部门借调的乡(镇)人员及乡(镇)在事业站所、学校、卫生院等所属单位借调人员进行清理。今后各部门不得随意从乡(镇)长期借调人员,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稳定。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对乡(镇)混编混岗问题进行清理,规范人员编制管理,做到编制、岗位、人员相对应,人员编制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认真执行乡(镇)机构编制“总量不增”的要求,对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次定编、定岗,扎紧进口,敞开出口,逐步实现富余人员分流。具体人员分流政策要在改革中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分流办法。总的原则是不简单推向社会,不增加财政支出,确保平稳过渡,逐步消化。

四、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

此次乡(镇)机构改革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抓紧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编办具体负责乡(镇)机构改革指导工作。乡(镇)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成立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乡(镇)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调整设立的机构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工作出现脱钩断档现象。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财产划转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交接工作,处理遗留问题。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做好职能调整工作。无论是调整变动的机构,还是保留的机构,均要按新的改革要求重新制定机构职责规定。机构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科级领导职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三)严肃改革纪律。此次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严肃机构改革纪律,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机构改革顺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一经批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改革期间,各级各部门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乡(镇)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改革方案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XX县XXX乡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结合XXX乡实际,制定以下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纽带,以巩固基层政权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高农业综合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责权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XXX乡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坚持权责一致,赋予XXX乡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党委、政府主要职责

(一)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

2.讨论决定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经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加强党委自身建设,抓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培训、考核、选拔,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任免和奖惩工作。

5.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

6.加强和改善对人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武装等组织的领导,及时研究讨论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特点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规定。

2.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努力提高经济实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3.负责乡村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农村城市化建设。

4.做好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及各项公益事业。

5.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6.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群众教育,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司法行政工作。

7.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8.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党政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

(一)设置综合性办公室

按照“减少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提高效能”的原则,XXX乡党政机关设5个综合性办公室: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人事、文秘、财务、保密、事业站所及派驻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乡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承担乡人大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负责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承担日常工作中有关重要信息的搜集、整理归档和上报工作。

2.党建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承担乡党委交办的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人武部的协调服务及群团工作。

3.经济发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统计站):负责农业、林业、农机、畜牧、水利、工业(含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统计及协调等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政策和强农惠农措施的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负责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新农村建设、乡村规划建设、交通、环境保护、电力、供水等工作;协调做好乡村防病改水、水利设施建设等工作。

4.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承担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就业和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及移民等社会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服务。

5.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责统战、民族宗教、信访及群众工作。负责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减少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强化社会治安稳定。

(二)设立人民武装部

负责民兵组织训练、征兵、国防动员、预备役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XXX乡党政机关核定行政编制XX名(含人武部编制XX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

XXX乡党委由11人组成,其中:乡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3人(兼任乡长1名,兼任纪检书记1名);乡政府设乡长1人,常务副乡长1人,副乡长3人。

人大主席团设主席1名,党委书记兼职的,可配专职副主席1人;人武部设部长1人。

四、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一)XX县XXX乡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1.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发展农业、农机、林业、畜牧兽医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为发展农业产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开展技术培训。

(3)负责农作物病虫草害及农业灾害监测并开展防治和救灾;负责农资市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4)组织实施牲畜品种改良工作,加强畜禽品种管理,负责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监管。

(5)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及疫情报告,开展免疫接种、防疫监督、技术服务及培训工作。

(6)负责林地、林木和野生动物等森林资源的管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林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业的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

(7)大力发展林业经济,提高生态效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毁林案件。

(8)对群众进行水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水资源的勘测、开发、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管理、维修及养护;做好农田用水计划和管理;深入开展科学用水和节水工作。

(9)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负责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机新机具、新技术。

(10)负责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拖拉机和驾驶员的年检审验及建档报户工作,协助做好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11)完成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及经费形式

机构规格为股级,核定事业编制XX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70%以上),隶属于XX县XXX乡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暂挂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机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检疫站)、林业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林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牌子。

(二)XX县XXX乡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服务中心

1.主要职责:

(1)负责群众文化、体育工作,组织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及全民健身活动。

(2)负责文化阵地建设,指导农牧民文化艺术创作、艺术活动,抓好文艺团队的发展,组织经常性演出活动。

(3)编制统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普及。

(4)负责广播影视的管理工作,维护传播器材的正常运行。 (5)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2.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及经费形式

机构规格为股级,核定事业编制XX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70%以上),隶属于XXX乡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暂挂文化站、广播站牌子。

(三)XX县XXX乡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

1.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劳动保障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扶贫帮困、残联、社会福利事业、高龄津贴发放等社会服务工作。

(3)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创业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责社会救济救灾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社会募捐及社会临时救济。

(5)负责双拥优抚工作,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负责婚姻、收养登记等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6)负责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及转移培训就业,就业失业登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7)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及经费形式

机构规格为股级,核定事业编制XX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50%以上),隶属于XX县XXX乡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暂挂劳动保障事务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所)牌子。

(四)XX县XXX乡乡村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1.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组织编制乡村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3)严格按规划实施,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4)农村个体工匠及按图施工的管理,严格控制无证及无设计图纸施工。

(5)负责村容村貌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房屋的产籍产权管理。

(7)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违章建筑。

(8)安排和监督政府用于补助村镇规划建设的专项经费。

(9)承办乡党委、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及经费形式

机构规格为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50%以上),挂环境保护工作站的牌子,隶属于XX县XXX乡人民政府管理,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五)保留机构

1.保留XX县XXX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2.保留XX县XXX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3.保留XX县XXX乡财政所,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XX县XXX乡国土资源管理所,股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名,全额预算管理。

(二)原设在XX县XXX乡上级派驻的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务所、水管所等机构,其管理体制维持现状不变。

关于XX县乡(镇)机构改革人事调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进一步做好我县乡镇机构改革期间人事调配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涉及单位

各乡镇、农技站、农机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广播站等相关单位XXXX人。

二、乡镇站所机构改革人员调整

(一)原则:

1、公开公正,保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

2、充实基层,重心下移,服务三农,保证乡镇站所工作正常运转;

3、集体研究,依规办理,保证平稳过渡。

(二)调整方式:

1、人员调整由县直主管单位负责,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在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确保涉及人员人人知晓,公示无异议。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调整人员花名册由主管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编委办、人社局审核盖章确认。

2、人员调整可参照2018年各单位实名制录入情况进行,同时也可结合各主管单位实际工作情况调整人员,但要按照乡镇站所原有编制数保证人员到位。

(三)手续办理:

各主管部门要对审核确定调整到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名册报请分管县领导审阅后,由人社局报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按正常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三、相关要求

1、为进一步规范县乡关系,理顺管理体制,确保人员到位,各主管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并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实施方案,确保人心稳定。

2、凡涉及县直主管单位中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各项待遇的均保持现状不变,费用仍从原渠道解决。

3、人员调整到位后,人头经费随人拨付到所在乡镇。

XX县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XX县改革任务的落实、落地,确保“真改、真干、真见效”,按照XX市委改革办《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改革试验、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理顺乡镇“七站八所”管理关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市委组织部意见,选取我县XXX乡作为开展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XX市委贯彻落实<XX省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市委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改革试验、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乡镇七站八所管理关系工作试点,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试点探路,使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为建设XXXXX的XX县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乡镇七站八所管理关系试点工作,形成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高质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引路带动全县深化改革有序开展并向纵深推进。

三、工作思路和措施

根据XX市组织部意见,选取XX县XXX乡作为开展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乡镇七站八所管理关系试点工作。突出解决“乡镇党委政府看得见管不了、上级主管部门管得了看不见”的管理问题,有效理顺基层站所管理体制,优化基层站所职能,激发基层站所活力。

(一)试点任务

1、科学定位,找准乡镇职能重新定位的出发点,科学界定责权。要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划分县直主管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财权、人权、事权、物权,通过界定乡镇职能,让乡镇政府充分发挥好服务“三农”的作用。凡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确需乡镇协助或负责完成的工作,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力并提供经费保障,改变“权力无限小,责任无限大”的现行乡镇责任体制。

2、积极探索乡镇基层站所管理新途径。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的站所,把站所的“工作管理权”、“人事调配权”、“考核评议权”下放到乡镇,扩大乡镇对基层站所的理事权力,进一步调动站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乡镇主要负责督促基层站所落实和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直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或下达的指标任务,安排部署基层站所参与乡镇中心工作或其他突击性工作,整合各方面资源,为基层站所高效服务群众创造环境和条件;负责各站所人员的调配使用、年终考核、评议工作;加强站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和帮助站所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县直主管部门主要保障站所办公经费,负责站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3、建立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站所负责人工作汇报、干部任免和交流、干部请销假、激励和惩罚等系列制度,改革完善机制,理顺关系,发挥好站所作用,形成服务基层的强大合力。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8月14日-8月20日)。坚持调研先行,全面准确摸清乡镇目前站所管理体制机制相关情况,找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瓶颈问题,为深化改革、开展试点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

2、实施阶段(8月21日-10月10日)。根据试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深化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有序、稳步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乡镇七站八所管理关系工作。

一是乡镇事业站所要根据管理体制调整情况进行整合,对下放乡镇管理的,按照《关于印发〈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党发[2013]38号)和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整合有关站所,涉及人员调整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同时要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经初步调查摸底,此次乡镇机构改革要将县直相关单位XX人的人事关系划转到XXX乡。

二是调整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在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确保涉及人员人人知晓,公示无异议。

三是办理人员调配手续必须由县委编办、人社局审核,报经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四是凡涉及固定资产移交的,由调拨单位向主管县领导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批准后,如实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调出调入领导签字盖章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审计局进行监督。同时,为保证国有资产科学合理使用,由原县直单位调拨至乡镇管理的国有资产,乡镇不得转卖、抵押,如需租赁使用,租赁合同必须一年一签,但租期不得超过三年;其它改变正常用途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县领导和财政局审批;同时,县财政局要加强乡镇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3、总结完善阶段(10月11日-20日)。对试点工作进行回头看,分别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果,XX县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督促试点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依靠乡镇力量无法解决的重难点问题。

试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负责试点工作有关具体工作。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试验、试点、示范”工作是县委贯彻落实《XX省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县直各相关单位、XXX乡党委要把全面深化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始终,统筹协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跟踪落实,确保试点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成果。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推进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县委组织部、人社局、编办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分析查找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原因,拿出解决办法,稳步、有序推进。

2、扎实推进,注重实效。坚持“只有努力才能改变,只要努力就能改变”的理念,开阔视野,勇于探索,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深化改革工作。试点工作要着眼于抓基层、打基础,结合基层实际,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途径、提高服务能力,以改革的显著成果服务于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局。

3、积累经验,完善提高。县直各单位、XXX乡党委要认真总结,注重挖掘亮点、突破点、创新点,形成高质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开展宣传,为深化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于将XXX乡农技推广站 农机站 林业站畜牧兽医站 广播站整体划转XXX乡政府管理的通知

XXX乡党委、XXX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推进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文件精神,为理顺试点乡镇站所管理体制,做好XXX乡站所改革后的各项工作,保证XXX乡站所平稳过渡,现就XXX乡农技推广站等5个站所整体划转XXX乡政府管理通知如下:

1、及时划转人员。县人社局和县农技推广中心、农机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文广局务必在2019年12月10日前将XXX乡农技推广站、农机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广播站人员划转XXX乡政府管理,及时做好站所人员工资关系和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等手续办理工作。站所人员划转乡镇后,原则上不得混岗,仍从事原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变化情况要及时报组织、人社部门和县委编办备案。严禁县直机关从乡镇站所借调(抽调)人员,特殊情况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明确管理权限。XXX乡农技推广站、农机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广播站划转XXX乡政府管理后,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直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划转后乡镇站所承担的职能、职责不变。根据《XX县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乡镇具有站所的“工作管理权”、“人事调配权”、“考核评议权”、“经费申请拨付权”,县直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站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3、保障经费待遇。站所划归乡镇管理后,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乡镇站所人员工资、津补贴发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原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2019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乡镇站所人员工资、津补贴发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乡镇负责。乡镇站所人员、办公经费列入乡镇预算。由县直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嫁给乡镇,确需乡镇站所牵头或协助完成的工作,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利并提供经费保障。

4、严格资产管理。县财政局要及时对各站所资产清查、盘点、登记造册,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站所资产移交工作。根据《XX县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乡镇站所的国有资产,乡镇只有使用和管理权,不得随意处置、转移、抵押、变卖、租赁。国有资产的处置、转移、抵押、变卖、租赁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5、强化考核评议。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按照《XX县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执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由乡镇党委负责实施,同时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2019年乡镇站所人员年终考核由县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奖励按照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标准发放。2020年开始,乡镇站所年终考核按照《XX县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绩效奖励按照乡镇标准发放。乡镇站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乡镇站所党员民主评议及组织生活会由乡镇负责。

XX县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改革后站所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根据《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站所干部队伍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

(二)遵循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辅的原则。

(三)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双重管理”,以乡(镇、场)管理为主的站所。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乡镇站所机构改革后,乡镇站所的工作管理、人事调配、经费保障、考核评议等权限下放到乡(镇、场),由乡(镇、场)负责管理。

第五条 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站所干部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专业的业务培训。同时,上级有外出学习培训指标时,要给予乡镇站所一定名额、比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工作汇报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乡镇站所干部要积极配合乡(镇、场)党委、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站所负责人要主动向乡(镇、场)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并及时准确地汇报站所的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及涉及站所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请销假制度。乡镇站所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乡(镇、场)制定的相关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乡镇站所干部离岗的(日常业务往返县域除外),须遵守乡(镇、场)请销假制度,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出离开XX县的,须经乡(镇、场)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 工作协作机制。乡镇站所要认真落实和完成乡(镇、场)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乡(镇、场)中心工作或其他临时工作。乡(镇、场)党委、政府应关心、支持站所的工作,整合资源为乡镇站所高效服务群众创造环境和条件,对乡镇站所上报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对执行政策和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九条 值班制度。乡镇站所每天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负责做好上传下达、群众接待等工作,保证乡镇站所正常运转。

第四章 人事调配

第十条 乡镇站所负责人调整,由所在乡(镇、场)党委通过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确定初步调整拟任人选,以书面形式征求县直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直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即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报组织部门协调,统一意见后由乡(镇、场)党委行文调整,并将调整文件抄送组织部门备案;乡镇站所一般干部人事调整,由乡(镇、场)党委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内部调整。同时,乡(镇、场)党委要将人员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社、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场)党委、政府要明确乡镇站所干部岗位职责,确保站所干部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做好乡镇站所后备干部培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培养锻炼。严禁随意从乡镇站所干部中抽(借)调到县直部门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按照借用干部有关规定,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乡镇站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纳入乡镇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所在乡(镇、场)给予划拨。乡(镇、场)要拨付专门的业务经费,保证站所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乡(镇、场)要加强站所财务监管,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确保乡镇站所财务清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直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转移给乡镇,需要乡镇站所协助落实的项目和临时性重大工作任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乡(镇、场)相应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 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站所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乡(镇、场)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站所干部的业绩考核、绩效考核等与乡(镇、场)机关干部同步进行。乡镇站所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应征求县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站所党员应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评价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具体内容包括:德,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在大是大非上的政治立场等情况。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贯彻落实各项决议决定,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工作的能力等情况。勤,工作责任心,事业心,敬业精神方面的情况;遵守工作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维稳安保、“四有四无”村(社区)户创建、去极端化、入户交友、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四管”等活动中表现情况。绩,年度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服务群众,解决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情况;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各项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完成任务情况。廉,保持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情况,对亲属加强教育、严格要求情况等。

第十八条 评定等次。站所干部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定等次由考核组根据目标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评定。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场)调整使用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安心乡(镇、场)机关和站所工作,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达不到要求,年度岗位职责履行不好,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

(二)维稳安保责任意识差,重要信息未及时发现、已发现未及时上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大的;

(三)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与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问题较多的;

(五)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和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各乡(镇、场)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激发机构改革后乡镇站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建立科学、严格、公开的业绩考核运行机制,按照XX市《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实验、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县委《关于乡镇、村(社区)基层干部补助补贴兑现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的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场)“双重管理”,以乡(镇、场)管理为主的站所。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乡(镇、场)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考核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由乡(镇、场)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站所干部业绩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各乡(镇、场)要建立健全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工作办法、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六条 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由乡(镇、场)党委负责实施,同时征求县直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考核以乡镇站所干部年度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以及在维稳安保、XXXX创建、“入户交友”等县委、政府重点工作中的表现为主,并与发展、稳定工作实绩挂钩。重点考评站所干部“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八条 业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项目及分值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公众满意度测评。组织由乡(镇、场)分管领导、本站所全体干部及服务对象参加的民主测评会。会上发放《民主测评表》,由参会人员开展民主评议和书面测评,民主测评分值为30分。

(二)业绩考评。由站所干部业绩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考评对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掌握的日常表现情况,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评打分,业绩考评分值为55分。

(三)领导评价。领导考评分值共15分,其中,乡(镇、场)主要领导(党委书记及乡镇长)结合掌握的各考评对象日常表现情况,对各考核对象进行考评打分,分值为10分;分管领导对分管站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掌握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分值为5分。

第九条 考评结果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得分60-90分(含60分)之间为“合格”等次;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相应时间段的考核、奖励:

(一)组织选派外出学习、外派挂职期间;

(二)休产假、病假期间;

(三)借调脱离本单位工作期间;

(四)季度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的;

(五)待岗培训期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等次为“不合格”:

(一)政治素质差,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动摇,行动迟缓、态度暧昧的;

(二)维稳安保责任意识差,重要信息未及时发现、已发现未及时上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大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安心在乡镇站所工作,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能力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年度岗位职责履行不好,影响整体工作开展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与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问题较多的;

(五)其他情况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时,应把干部到联系村参与XXX创建、“XXX”活动工作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征求村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提出考核定等建议,并将考核定等建议和业绩考核奖励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乡镇站所干部,可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该乡镇站所干部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其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奖励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挤占、挪用、截留业绩考核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业绩考核奖金发放不搞平均主义、不搞一刀切。各乡镇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实有在编站所干部总数的20%。业绩考核奖励资金标准为100元/人/月,季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100%发放;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其考评分值所占百分比发放;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乡镇站所在编的非财政供养干部是否发放业绩考核奖励资金,由乡镇党委自行决定,资金由乡镇承担。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个季度业绩考核均为“不合格”的站所干部,予以警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停发半年奖励资金,并由人社部门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待岗培训;当年累积三个季度评定为“不合格”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全年考核奖励资金,由乡镇党委上报县组织、人社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凡经考核“不合格”乡镇站所干部数达到乡镇实有在编人数三分之一的乡镇,对乡镇党政正职通报批评;第二次检查考核,“不合格”乡镇站所干部数达到乡镇实有在编人数三分之一的,取消乡镇党政正职评先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将会同县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站所干部业绩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县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县基层乡镇站所改革后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XXX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XX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乡镇站所国有资产是指包括上级部门调拨的资产、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财政应返还额度)、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固定资产(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对外投资等,各站所要加强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乡镇站所固定资产属国有,站所与乡镇合并后,原站所国有资产划拨乡镇统一管理。乡镇只有使用和管理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保管等制度,对合并前各项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等情况要准确、及时进行清查盘点并登记造册,严禁弄虚作假,转移、变卖国有资产。

第四条 乡镇站所要对所清查盘点的国有资产与账务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对有账无物的国有资产应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或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责任并进行赔偿;对有物无账的现象,写明原因,及时入账。

第五条 乡镇站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已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原乡镇站所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国库。对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的处置,必须报经财政局,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和地点处置,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国库。

第七条 乡镇站所原则上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已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和法律另有规定进行担保的等,提供相关依据,以便于各站所合并工作的衔接。

(一)乡镇站所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已经出租的,需提供签订合同,收入上缴财政国库,不得造假。对于不按期缴纳房屋、土地出租等收入的站所,经查实按私设“小金库”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上报绩效办。

(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由县财政局进行公开竞租,竞租成功后由租赁单位(甲方)与成交人(乙方),现场签订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财政局、各一份),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订,最多不超过三年,合同、协议签订后,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进行收款。

第八条 乡镇站所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审计、编办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九条 乡镇站所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调解、裁定,仍未能调解裁定的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乡镇站所合并前,站所事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等合并工作进行完毕,合并后由乡镇政府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 发现乡镇对国有资产管理不严,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坏等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负责赔偿;属于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纳入绩效考核并追究责任,年内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予考核评优定等;对出租房屋、土地等资产未按规定实行公开竟租、与承租人相互串通隐匿、截留,贪污私分租金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收坐支,严格按照“小金库”进行处理;乡镇领导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擅自出售处置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除电力、工商、税务、邮政、信用社等条管单位以外的乡镇站所及乡镇都适用于本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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